关于《建筑法规》(CPR)第31部分拟议修订的指南

为回应外界对信息披露成本过高、范围过广及程序过于复杂的担忧,卷宗长特伦斯·埃瑟顿爵士于2016年成立了一个信息披露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该工作组由格洛斯特女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来自各领域的律师、法官和法律专家。鉴于目前可获取的披露材料数量庞大(尤其是电子格式材料),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现行规则已不适应实际情况。

在长达18个月的时间里,该小组发现当前的信息披露体系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 自《公司披露条例》(CPR)18年前生效以来,可能需要披露的数据量大幅增加,其规模往往已达到难以管理的程度。 人们曾希望《公司报告条例》中引入的标准披露测试能够减少披露量及相关成本,但这一期望并未实现。
  • 无论是律师协会还是司法机关,都未能妥善运用《民事诉讼法典》第31.5(7)条所规定的各种替代措施。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标准披露仍是最常见的措施。
  • 搜查范围往往远超必要,而披露令也未能充分聚焦于核心问题。这往往导致提交海量数据,其中只有一小部分在司法程序中被实际采用。
  • 在首次CMC之前,各方及其顾问之间在以下方面尚未进行充分的交流:
  • 从概念上讲,现行法规是以纸质形式披露为基础的,因此不适用于电子数据的处理[1]。

除了开展自己的研究外,该工作组还广泛征集了各方意见,并征询了众多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提案的公布

2017年11月,该工作组就信息披露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旨在使这一流程变得更简单、成本更低且更具成本效益。

法律从业人员应注意,根据拟议的法规,法院在证据披露问题上将拥有更大的裁量权。 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拟议的证据披露令都将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因此,建议诉讼当事人及时明确在具体案件中最具成本效益且最恰当的披露方式和范围。

以下是该工作组提案的摘要:

基础宣传与广泛宣传

该提案引入了“初步披露”制度。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其主张时,即发生初步披露。除非案件属于少数例外情况之一,否则所有当事方均有义务在诉讼程序开始时披露某些重要文件。 初步披露旨在确保所有当事方都清楚了解其需处理的事实。该程序不应要求进行任何调查,尽管可以进行调查。

若要超越简单的披露范围,一方当事人必须申请扩大披露。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考虑以下方面:

  • 该程序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复杂性;
  • 该程序的重要性,包括可能涉及的非财务请求;
  • 存在能够作为证据来支持或反驳一方主张的文件的概率;
  • 相关文件的数量;
  • 获取某份文件所需的努力和相关成本(考虑到在可用信息及成本估算的预期准确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限制);
  • 各方的财务状况;以及
  • 必须确保该程序能够得到迅速、公正且费用合理的处理[2]

根据该提案,在书面陈述阶段结束后、案件协调会议召开之前,应要求各方共同讨论并填写一份共同披露核查文件(“DRD”) (该文件将取代现有的电子披露问卷),以期:

  • 为披露之目的,请列举本案中存在争议的关键点(以及无可争议的事实);
  • 关于“广泛播出”的提案(如涉及,请说明采用何种播出模式以及针对哪一(些)节目);以及
  • 请说明文件的归档方式,以及如何进行检索和核查(如有必要),包括是否利用技术手段;若利用技术手段,请说明具体采用何种技术。

披露模型的细分

该工作组的提案将信息披露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除非(且这仅适用于特殊情况)采用定制模式更为合适。这些模式如下:

  • A型: 无披露顺序
  • 模式B: 仅披露各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或抗辩所依据的最重要文件
  • 模式C: 基于请求和研究的披露——披露特定或界定明确的文件组;
  • 模式D: 基于有限范围调查的披露——与目前实施的标准披露制度类似;或
  • E型: 基于全面调查的详尽披露——仅可在特殊情况下下令实施。

根据该提案,主要区别在于:只有在认为有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则的情况下,才会下令进行标准披露。此外,在程序会议中,法院将积极裁定何种模式更为合适,而不会仅限于简单采纳当事方提出的模式。

成本

根据新规定,H表中的成本估算应在披露令签发后方可填写。 这有助于缓解现行规定下经常出现的问题,即各方有时会大幅低估与披露相关的成本,因为H表是在文件收集工作完成之前填写的。

总而言之,可以说

从工作组的提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杰克逊改革框架下为降低诉讼成本所做的努力并未出现放缓的迹象。然而,正如万事万物一样,降低成本可能会导致质量下降。 这些提案规定,若出现违规行为将实施明确的制裁。这是否会导致诉讼当事方在信息披露的某些方面试图节省开支,从而可能损害其委托人的胜诉机会?

作为计划基础的提案预计将于2018年3月/4月提交给《民事诉讼法典》委员会,供其审议和批准。随后,该试点项目将对外公布并启动。 第一阶段的实施将历时两年,在罗尔斯大厦(Rolls Building)的商业和房地产法院,以及布里斯托尔、卡迪夫、伯明翰、曼彻斯特、利兹、纽卡斯尔和利物浦的各中心展开。

毫无疑问,在为期两年的测试阶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预警信号。我们将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各位通报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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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judiciary.gov.uk/wp-content/uploads/2017/11/press-announcement-disclosure-2-nov-2017.pdf

[2] https://www.judiciary.gov.uk/wp-content/uploads/2017/11/draft-practice-direction-2-nov-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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